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 意见》等四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环保局: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等四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2.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管理指导性意见
3.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指导性意见
4.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分级审批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专属管理为辅,上级环保部门稽查为补充”的原则。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管理,现提出如下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 一、管理原则 (一)分级发证原则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原则,按照法定行政许可权限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废矿物油和居民生活产生的废镍镉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须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二)监管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无论国家、省、市、县环保部门哪一级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辖区内环保部门都必须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每一次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检查人员要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签字交本部门汇总归档。 检查内容包括:持证企业经营状况记录簿、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经营合同,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种类、经营方式、工艺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情况,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包括有无按规定申报登记,申领、运行和保管联单,有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 发现非本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法经营危险废物时,应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原发证机关;如需吊销许可证的,须移交原发证机关处罚。 2、专属管理原则:是指在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行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审批和跨行政区转移审批权力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那一级环保部门行使,不得越权行使。发放每一个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必须网上公示领证单位,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总体情况。 3、稽查管理原则:是指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和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 及时纠正或查处的违法行为有:(1)向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3)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发现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4)不履行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的;(5)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中的其他渎职行为的。
二、管理制度
(一)建立数据库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危险废物污染源普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源数据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数据库。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对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领联单情况、运行情况、污染防治情况、人员培训情况、遵纪守法情况、信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经营单位应将记录簿档案等交环保部门。 (三)情况报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档案,每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发放的医疗废物处置许可证、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机油和废干电池收集许可证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按月度汇总辖区内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报送的联单,并每半年一次向省环保部门报送全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 (四)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案件的督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完善危险废物违法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在违法案件查处或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应由其他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和专属管辖原则查处的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实施收缴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罚的同时,应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备案制度
企业取得国家和省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后,应该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向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者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及在该区域内的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中转点的地址、企业在该地区的业务往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备案资料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企业和社会公布,确保企业在当地的合法经营权益。 附件二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管理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审批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审批的基本原则
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审批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防止危险废物转移到没有处置能力的企业和转移过程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转移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需审批,但应执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申请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至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且转移的危险废物符合该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原则上应予批准。擅自设置法律法规未规定的许可条件,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批准转移的,由省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 (二)就近处理原则 1、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审批遵循就近处理原则。就近处理不是就本地区处理,对规模、技术水平相似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处理处置企业之间运输距离较近的企业为就近; 2、对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集中处置设施,在其服务范围内需填埋和焚烧的必须转入该设施,申请转入该设施附属建设的综合利用设施进行综合利用的一律认定为符合就近原则。 (三)信用管理原则 1、向离产生源运输距离相似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申请同类危险废物转移时,按照省环保局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绿牌企业优先黄牌企业获得审批; 2、对相同信用等级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申请同类危险废物转移时,在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位于饮用水源下游或远离其它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优先获得审批。 3、按照省环保局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信用等级为红牌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企业原则上不得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应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危险废物移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移出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当商接受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商榷方式应采用函告形式,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可征求当地县、区级环保部门意见。移出地、接收地环保部门须依据上述的审批原则进行审批。 (三)经批准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领取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转移危险废物。 (四)转移易燃、易爆、剧毒、传染性危险废物,应当征求途经地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的意见,并在转移时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通知可用函告或传真等方式。 (五)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将上季度的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执行情况报省环保局。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一)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二) (征求经受地环保部门意见用)
注: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环保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三 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处理、 处置设施的指导性意见 为杜绝环境安全隐患,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禁止企业自建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第二十三条规定“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对产生的列入我省高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处置。 二、不鼓励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求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单一种类危险废物年废物产生量1000吨以上的中型以上企业,可按照无害化的要求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外,不鼓励其余单位自行建设处置设施。 三、对自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 (一)新项目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现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用于处理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省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要求,需由所在地政府将其纳入当地废物处理处置基地规划后,并且将基地的环评经省环保局审批同意,才能将项目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审批同意后方可建设;已由市、县(区)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建设的,应报省环保局复核。 (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有关规定。 (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的相关技术要求和省不定期公布的各种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自行回收利用。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兴建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用于处理、处置其它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必须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按无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废物处理。 四、鼓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规模小、工艺落后、设备简陋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遍地开花建设,将导致污染扩散,不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因此,鼓励建设跨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鼓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持证单位回收利用。各级环保部门应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危险废物跨行政区转移审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附件四 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 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管理,规范持证企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持证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粤环函〔2005〕151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评价周期及信用等级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领取我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经营许可证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危险废物持证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二、评价原则和信息公布 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环保局、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收集企业相关信息,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于每年3月份将评价结果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和公众媒体上公布。 三、危险废物持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一)危险废物持证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5项指标。具体如下: 1、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意见书要求的废气、废水特征污染因子达标排放,噪声达标排放; (2)企业所在地理位置随社会发展变化的敏感程度变化情况;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或符合标准的临时贮存; (4)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转良好,并有完善的运行记录材料; 2、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5)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具备完善的档案记录材料; (6)按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7)按规定执行跨地级以上市转移审批及按规定申领、填写和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8)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9)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10)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 (11)无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 (12)无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 (13)无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公众监督情况 (14)没有经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5)没有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被查实的环境污染行为。 (二)危险废物持证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 1、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评价标准为上述15个指标全部达标。对上述15项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2、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所在地点变为较为敏感点的; (2)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行较差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但不严重:废水或者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或者企业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
(3)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4)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服务区域经营危险废物被查处一次的; (5)未按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 (6)跨地级以上市转移未经审批被查处一次或者未按规定申领、运行和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被查处一次的; (7)被排污费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一次的; (8)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被查到一次; (9)虚报、瞒报排放污染物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出的。 (10)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暴光,经查证情况属实累计不超过两次的; (11)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以及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并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两次的; (12)省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3、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所在地点变为敏感点的或者变为不符合国家相应的企业选址技术规范要求的; (2)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行差导致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废水或者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1倍以上; (3)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服务区域经营危险废物被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或超经营类别经营危险废物的; (4)跨地级以上市转移未经审批以及未按规定申领、运行和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累计被查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5)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 (6)被排污费收缴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在限期内缴纳排污费,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强制执行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7)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8)有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 (9)有拒报申报排放污染物行为的; (10)因环境污染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11)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以及新闻媒体暴光,经查证情况属实累计超过两次的; (12)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不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以及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并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经济损失累计超过两次的; (13)省环保局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危险废物持证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危险废物持证企业信用评价采用企业自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评价审核和省环保局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企业自评:持证企业根据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对照15项评价指标,如实评价,填写表格(附表一),表格一式三份,一份企业归档,其余两份分别报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局。 2、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评价审核: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危险废物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企业自评、监测结果和实地检查情况,对照评价指标,对辖区内持证企业进行评价审核(附表二),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环保局。 3、省环保局复核:省环保局对企业自评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评价审核不一致的情况以及被评为诚信或警示的企业进行检查复核,并对其余的企业随机抽样检查复核。 (二)省环保局根据企业自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评价审核和省环保局检查复核情况,对持证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并报经局务会议审议后在省环保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时间为30天,公示期间,企业应将对评价结果的意见反馈省环保局(逾期视同默认)。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还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省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复核意见和调查结果在网上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有关企业和相关环保部门。 五、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和管理 (一)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1、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省环保局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企业实行: ——优先获得危险废物跨区转移的审批; ——在国家和省的固体废物利用设施的规划中,作为重点优先考虑; ——经营许可证期满续证时,连续三年获得环保绿牌的企业,免专家现场审核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连续三年获得环保绿牌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一年常规现场监督检查、常规监测一次 ——享受省环保局其它环境信用的优惠政策 2、对黄牌和红牌的环保警示企业,省环保局和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企业实行: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 ——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每季度监测一次并半年提交一次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每月监测一次并每季度提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 ——黄牌企业在摘帽半年后、红牌企业摘帽一年后在才可以获得扩大经营种类、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的申请批准; ——红牌企业禁止跨省和地级市转移危险废物,黄牌企业禁止跨省转移危险废物; ——红牌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予续证; ——适用于省环保局其它对黄牌、红牌企业的限制措施。 (二)信用评价的管理 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环保局随时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布并作相关处理: 1、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2、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则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3、黄牌、红牌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降信用等级。
六、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自评表 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章)
填表说明: 1、自评结果栏填写“是”或“否”,填写“否”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2、信用自评等级栏填写环保诚信、环保警示和环保严管三个等级。 市危险废物持证经营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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